物业合同到期后仍提供服务业主拒交管理费 法院:补缴

  新闻资讯     |      2023-04-13 11:14

  1383开元app官网下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后,双方没有续签新的合同,但是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,业主支付物管费一段时间后就不再缴纳。日前,广州中院二审认定双方之间的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期限届满后,为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,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向原物业公司支付管理费。

  2014年8月,某物业公司与杨某签订了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,为杨某的物业某花园A栋东塔提供物业管理及服务,杨某需要在每月30日前支付41667元管理费。逾期未缴费30日以上,杨某应按其未缴额每日万分之五向某物业公司计付滞纳金,合同约定服务期间为2014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14日。

  物业公司认为,虽然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于2017年8月14日到期,但杨某一直按照该协议约定41667元/月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至2020年3月,其也依约向杨某提供了物业服务,双方实际上仍在履行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,杨某应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,遂将杨某诉至法院。

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杨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物业费1041675元及迟延支付上述期间物业费的滞纳金。杨某不服,提起上诉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  广州中院法官罗毅表示,本案中,某物业公司和杨某签订的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到期后,杨某未另行选聘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,而根据原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,其仍然在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八条的规定,应认定双方之间的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期限届满后为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,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向原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。

  杨某抗辩称某物业公司未提供全部的物业服务,但根据已提供的证据显示某物业公司已提供绝大部分物业服务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是面向全体业主的,物业服务活动也是长期性的服务,不能因为存在瑕疵而否认其提供的服务进而拒绝支付服务费。

  法官提醒,物业管理涉及业主的共同利益,不能以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为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,否则可能会导致物业管理公司因为缺乏资金支持难以提供服务,影响物业服务质量,最终将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。